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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海江、毛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江,毛方方,陈沈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江,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振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方方,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陈沈焰,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上诉人周海江为与被上诉人毛方方、原审被告陈沈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周海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海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叶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