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桑某诈骗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某,无业。2008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加强、代理检察员董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桑某于2014年2月28日,以联系送炭为名,诈骗李某两车煤炭共计84.9吨。经淄川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被骗煤炭价值人民币47374元。被告人桑某于2015年12月21日,在淄博市淄川区XX镇XX村,以借钱为名,诈骗出租车司机张某乙人民币150元。被告人桑某于2016年1月12日,在淄博市淄川区XX镇XX村,以借钱为名,诈骗出租车司机赵某人民币7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发破案说明、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桑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不要求被告人桑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涉案赃款70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赵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张某乙、赵某陈述,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2、证人葛某、张某甲、常某证言,对本案的案件事实予以证实。3、发破案说明、办案说明、抓获材料,证实2014年9月11日8时30分,李某到昆仑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桑某诈骗原煤两车共计84.9吨,案发后,民警立刻展开调查,犯罪嫌疑人桑某一直在逃,2015年5月7日,桑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昆仑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桑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拒不到案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2015年6月12日,批捕后后桑某一直在逃。2015年9月17日,桑某被淄川公安发局列为网上逃犯并多次予以追逃。2016年1月12日,桑某被民警抓获。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2015年9月17日,桑某被公安机关列为逮捕在逃。证明材料,证实淄博XX有限公司与张店XXXX厂系同一单位;证实淄博XXXX有限公司收到煤炭两车共计84.9吨的事实。证明材料,证实李某提供的煤炭分析报告的事实;李某提供的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发煤两车共计84.9吨的事实。说明材料,证实张某因工作原因无法提供证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桑某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判刑情况以及执行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桑某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桑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5、价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煤炭的价值鉴定。6、被告人桑某的供述。被告人桑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当庭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桑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桑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后被抓获到案,不能认定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八天,即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桑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 莉审 判 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