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陶雄友与分宜县松山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雄友,分宜县松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陶雄友,男,汉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分宜县松山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分宜县钤山镇松山。法定代表人晏九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陶雄友与分宜县松山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分宜县松山矿业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