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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小亮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亮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23时45分,被告人黄小亮酒后驾驶蒙FL00**号五菱牌轿车,在音德尔镇中心街小荷塘火锅店北侧,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小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