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林小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小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358号罪犯林小华。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保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以(2011)冀刑四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冀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2月19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一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小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林小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5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锁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