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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黎康来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昇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康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昇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92号原告黎康来,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黎建东,南,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系原告儿子。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昇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50区富华花园A栋(124),组织机构代码L29394819。经营者陆林生。委托代理人陆化,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建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购物时间、地点:2015年10月17日,被告处。二、购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LAFITESAGABORDEAUX(拉菲传奇葡萄酒),8瓶,188元/瓶外包装条形码3296324312104。三、购物金额:1504元。四、原告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涉案产品是进口食品,但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五、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退回货款1504元,并赔偿原告十倍赔偿金15040元;2、赔偿误工费20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买商品并支付了货款,被告交付商品并出具了发票及银行交易凭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进口食品,但其未能提交该批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销售的进口食品是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有理由据此认为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主张十倍赔偿;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上述涉案产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20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昇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黎康来退还货款1504元;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昇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黎康来支付赔偿款15040元;三、原告黎康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昇商行返还8瓶LAFITESAGABORDEAUX(拉菲传奇葡萄酒);四、驳回原告黎康来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9元,由原告黎康来承担25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联昇商行承担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耀  华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嘉芮(兼)书 记 员 白  宇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