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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曲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群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群培,男,1990年8月5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族,文盲,无业,捕前住拉萨市。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2016年1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群培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其美卓嘎、扎西拉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群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6时许,在本市一商店内,被告人群培伙同旦某(另案处理)趁被害人其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店内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4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群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本院另查明,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5日从本市林周县甘曲镇江觉村将被告人群培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群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其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买手机票据、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估价委托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照片、赃物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群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群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盗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群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格桑曲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格桑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