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622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