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076号原告张某甲,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景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