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金林林、邹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金林林,邹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3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号。负责人:丛方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晓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林林,枣庄科技职业学院职工。被告:邹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告金林林、邹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就纠纷事项达成和解。2016年4月25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林林、邹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撤回对被告金林林、邹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承担。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徐道玉审判员 赵序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