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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盘娣、任萍等与万和声、包金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盘娣,任萍,陆梦娇,万和声,包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徐盘娣。申请执行人任萍。申请执行人陆梦娇。被执行人万和声。被执行人包金娣。申请执行人徐盘娣、任萍、陆梦娇与被执行人万和声、包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黄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确认:一、万和声、包金娣结欠徐盘娣、任萍、陆梦娇4.5万元。具体还款方式: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16年12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二、若万和声、包金娣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需另行支付徐盘娣、任萍、陆梦娇违约金2万元。徐盘娣、任萍、陆梦娇可就万和声、包金娣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全额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徐盘娣、任萍、陆梦娇负担215元,由万和声、包金娣负担500元(已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除名下每月退休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逐月扣划被执行人万和声退休金1400元给申请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黄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刘德龙执行员  孙德行执行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