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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无锡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仁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北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仁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518号原告无锡北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赵书兰,董事。委托代理人富士柱。被告上海仁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培瑜,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北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北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无锡北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