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熊连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593号罪犯熊连华,男,生于1990年9月10日,苗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连华��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9月9日、2015年1月22日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连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犯熊连华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熊连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连华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