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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天云与被执行人陈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天云,陈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戴天云。被执行人:陈永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天云与被执行人陈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永文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的云FCZ8**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在玉溪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后所居委会10组的房屋1幢,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刘家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