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小春、刘爱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特5号申请人刘小春,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申请人刘爱斌,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小春、刘爱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朱敬甫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刘爱斌与其他人员移走周家榨村泵站附近树木时,申请人刘小春与申请人刘爱斌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致申请人刘小春受伤治疗。2016年4月13日经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刘爱斌补偿刘小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