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76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子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