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俊俊与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陆锦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李俊俊,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锦涛(第一被告),男,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被告陆月红(第三被告),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告李俊俊诉被告陆锦涛、被告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陆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俊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滢人民陪审员 纪照洪人民陪审员 李霞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