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湾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陈朝榕、熊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榕,熊伟,胡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湾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陈朝榕,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熊伟,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胡岗珍,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陈朝榕与被执行人熊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湾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朝榕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裁定追加胡岗珍为本案被执行人。2014年9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熊伟所有的位于南昌市XX路XX号XX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洪房湾字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陈朝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其债务。鉴于被执行人熊伟、胡岗珍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熊伟所有的位于南昌市XX路XX号XX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洪房湾字X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吁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