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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四会市绿茵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家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绿茵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家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514号原告四会市绿茵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95875497A。法定代表人霍礼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冉冉,该公司员工。被告程家财,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517。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绿茵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家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绿茵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周忠海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 莹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