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伍美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伍美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46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住所地:恩平市。负责人牟果,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陈宇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伍美娴,女。本院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诉被告伍美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伍美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伍美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