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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苑振宇申请执行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振宇,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苑振宇,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农民。被执行人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法定代表人闫振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苑振宇与杭锦后旗河套瓜籽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凯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