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42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阿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42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德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男,藏族,农民,半文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经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钦县看守所。德钦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格茸吾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阿某到拖顶乡洛玉村玖都村民小组集体林“崩玛拉卡”山上,将他人砍倒的林木窃为己有,并用油锯和斧头造材成22件原木。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阿某与青定主将林木运下山时,被金沙江森林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阿某盗窃的林木,树种为吴茱萸叶五加,材积为1.63立方米;林木价值为21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口证明、违法人员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查获经过、鉴定意见(树种、材积)、被盗林木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集体所有并已被他人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认定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阿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阿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二、扣押的林木材积1.63立方米,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玉花审判员 :赵 文松审判员 :只玛永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青 木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理;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云南省两高两厅《关于印发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4号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