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朱昌琴,吴大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555号原告:夏靖。被告:朱昌琴。被告:吴大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朱昌琴、吴大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李必智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泽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