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XX其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XX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XX其,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XX其机动车交通事故早日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88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其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03-0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其正在待岗期间,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1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波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