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1345号原告:沈某,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委托代理人:狄文水,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慧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振明、被告李某1的委托代理人唐少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2。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对其进行辱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阜南县苗集镇张寨村李腰庄农建房四间三层;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身份;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页,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当庭提交保证书复印件2页,证明被告经常酗酒并对原告殴打、辱骂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李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沈某要满足我以下条件:1、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500元;2、小轿车给女方,存款三万元平分,老家四间三层房子给两个孩子,大货车给大儿子李猛;3、对于建房外债,如果女方不分割老家房子,则十三、四万由我个人偿还,否则共同偿还;4、对于欠曹队一万三千元,三万元存款我可以不分,但是这一万三由原告偿还。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页,证明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的,××××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在宁波市宁海县经营水产生意。被告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李猛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2,一直随原被告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致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独自离开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并诉讼来院。双方共同财产:位于阜南县苗集镇张寨村李腰庄自建房四间三层一套,车牌号为浙B×××××纳智捷优6SUV一辆,货车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原告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李某1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慧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泽舟(2016)皖1225民初1345号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