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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文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500号原告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流邦,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森,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河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