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邱成其与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成其,黄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925号原告:邱成其。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成其诉被告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成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成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邱成其负担。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