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邱成其与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成其,黄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925号原告:邱成其。被告:黄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成其诉被告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成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成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邱成其负担。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