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李轩娣、陈世宏、陈梦娟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492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陈世宏,李轩娣,陈梦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924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高伟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关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李轩娣,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陈梦娟(曾用名:陈楚娟),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诉被告陈世宏、李轩娣、陈梦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关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世宏、李轩娣、陈梦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世宏向原告申领转账支付卡并产生欠款。被告陈世宏逾期归还欠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世宏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35.53元、利息9665.59元、滞纳金3045.82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8日,从2015年10月19日起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照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陈世宏补偿原告支付的财产保全费用;3、被告李轩娣、陈梦娟对被告陈世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世宏、李轩娣、陈梦娟均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世宏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声明已阅读和了解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愿遵守合约和章程的规定。《广州银行转账支付卡领用合约》订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广州银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是在持卡人未在最后到期还款日前偿付最低还款额而对持卡人收取的惩罚性费用,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持卡人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银行按月计收复利。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银行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银行经济损失,银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银行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持卡人承担等。2013年9月6日,被告李轩娣、陈梦娟分别向原告出具《债务担保函及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承诺对被告陈世宏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陈世宏核发了信用卡(卡号62×××60)。被告陈世宏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多次预借现金,截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陈世宏尚欠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35.53元、利息25388.82元、滞纳金15742.30元未还。被告李轩娣、陈梦娟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陈世宏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信用卡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世宏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世宏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信用卡协议的规定计付的透支欠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轩娣、陈梦娟自愿作为保证人为被告陈世宏的信用卡债务提供担保,应对被告陈世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陈世宏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世宏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35.53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的利息为25388.82元、滞纳金为15742.30元,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广州银行转账支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李轩娣、陈梦娟对被告陈世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陈世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90元、财产保全费2083元,由被告陈世宏、李轩娣、陈梦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人民陪审员 谢页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家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