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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严建宗与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宗,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728号原告:严建宗,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卢胜斌,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满堂红商务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2473-7。法定代表人:朱光炯,主任。原告严建宗诉被告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建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建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建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