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严建宗与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宗,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728号原告:严建宗,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卢胜斌,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满堂红商务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2473-7。法定代表人:朱光炯,主任。原告严建宗诉被告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建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建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建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