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国徽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633号罪犯吴国徽,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国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尚能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徽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