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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物业服务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737号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委托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全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铜陵北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