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63号原告向某某,女,1974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62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