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与张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张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法定代表人袁永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兴浩(特别授权代理),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发权(特别授权代理),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男,生于1986年6月14日,汉族,住巫溪县城厢镇。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与张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73.77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