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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60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1978年6月11日。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