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60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1978年6月11日。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