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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桐柏县安棚镇卫生院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桐柏县安棚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林被执行人桐柏县安棚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尹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安棚镇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22.4137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柏县安棚镇卫生院一案执行完毕。执���员王玉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