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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初679号原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法定代表人: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宁安宜居工程部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时代之星花园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150元,减半收取计34075元,由原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勇军审 判 员  王建玲代理审判员  黑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