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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33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茶陵县。被告陈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探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