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经武与牛建鹏、原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经武,牛建鹏,原媛,冯志明,山西万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市昌捷明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142号申请人于经武,男,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牛建鹏,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原媛,女,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冯志明,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万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锦纶路云清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冯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晋中市昌捷明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安宁大街600号(海棠湾大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冯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于经武与被申请人牛建鹏、原媛、冯志明、山西万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市昌捷明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于经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建鹏、原媛、冯志明、山西万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市昌捷明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于经武以其自有的位于榆次区粮店街20号商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牛建鹏、原媛、冯志明、山西万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市昌捷明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申请人于经武自有的位于榆次区粮店街20号商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