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从事校车业务并严重超载于2016年3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1200元(已缴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牌号为豫Q×××××的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乘载上蔡县邵店镇金鑫林幼儿园的26名学生,行驶至上蔡县苑寨村金鑫林幼儿园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车辆核载8人,实载29人,超载21人,超载263%,属严重超员。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资格证为C4D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交待了自己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超载学生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甲、秦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光盘、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超载21人,属于严重超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从事校事业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000元(罚金已折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