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大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651号罪犯罗大全,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大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曲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大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8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对罪犯罗大全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李俊莹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崔晓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罗大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大全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零八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4月2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罪犯罗大全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大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大全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