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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郭振然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然,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746号原告:郭振然。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芝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慧,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然诉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振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郭振然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