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郭振然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然,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746号原告:郭振然。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芝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慧,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然诉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振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郭振然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