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151号原告:高某,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闫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