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5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婧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婧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046号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林文镜。委托代理人郑淑琼、唐山,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婧妹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婧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