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李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李月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1458号原告:李小平,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李月海,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李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李月海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卫XX审 判 员 傅月琴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