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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卢顺宇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顺宇,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初139号原告卢顺宇。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璐,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顺宇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卢顺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顺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顺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顺宇负担。审 判 长  孙晓飞审 判 员  耿 立代理审判员  余 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