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俞桂芳与曾学德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桂芳,曾学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598号原告俞桂芳,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20日。被告曾学德,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桂芳与被告曾学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桂芳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桂芳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俞桂芳负担。审判员 钱索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永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