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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黎敏与孙蓉芳、胡梅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黎敏,孙蓉芳,胡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韩黎敏,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孙蓉芳,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胡梅清,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人韩黎敏与被执行人孙蓉芳、胡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孙蓉芳、胡梅清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韩黎敏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韩黎敏依据(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5020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