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绪发与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绪发,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65号申请执行人林绪发,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拼板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高雁,职务总经理。林绪发因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案字(2015)2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281元;以及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8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满洲里安加尔木业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汇入本院账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案字(2015)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洪旭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