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乌海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张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00324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被执行人张孟,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生,个体,住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乌海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孟无工资收入,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银行扣划张孟存款84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57066元的执行,暂无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