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宋绪府与屠月土、屠云山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绪府,屠月土,屠云山,余连娥,方玉英,屠某2,屠某1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664号原告:宋绪府,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郑忠东,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月土,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屠云山,男,193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余连娥,女,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方玉英,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屠某2,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屠某1,男,200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理人:屠某2,系屠某1母亲。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喻云皓、赵春芳,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绪府诉被告屠月土、屠云山、余连娥、方玉英、屠某2、屠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绪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绪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绪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宋绪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超 来源:百度“”